塞浦路斯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2页(703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塞浦路斯境内泉水、地下水、地表水属私人所有。有关水的立法比较复杂,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协调各种水利关系,颁布许多法令。主要有:《灌溉委员会法》,该法规定灌溉委员会至少有10名业主(土地所有者)组成。灌溉委员会负责灌溉设施的兴建、运行、改进和维修,并保护会员的水权。《灌溉协会法》,该法规定灌溉协会至少有7名业主(水利设施业主)组成。其任务与灌溉委员会相同。《水井法》,该法规定不经允许不得打井(或管井),不得扩大、加深或清理水井(或管井);允许进行的任何工程必须纳税。《水资源开发委员会法》,该法对划定某些区域为开发区域的水资源,或者有效地执行全国范围的有关水政策。《政府水工程法》,该法授权政府处理所有地下水,从河流、泉眼、水道浪费掉的水,以及所有废水。该法也对水权作出规定。《公共河流保护法》,该法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公共河流或某段公共河流,禁止损坏河岸;禁止从任何河流挖取或运走卵石、沙、土或其他材料;禁止在河中扔垃圾或其他杂物。《地下水特殊措施法》,该法授权政府采取强硬措施控制打井抽水,以有效地利用地下水。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授权,塞浦路斯政府建立了水开发处,负责收集所有的水文资料;负责规划、设计、修建各地水开发工程;负责对水开发工程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建立了地区水局,负责对本地区内水资源的开发、保护、管理和有效利用提出建议;负责全面管理本地区内由政府出资兴建的工程。建立了灌溉委员会,由土地所有者组成,负责管理为他们修建的农场供水工程。塞浦路斯水法律还对国家供水工程的灌溉水费按用水量征收、政府对水费实行补贴政策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