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1993年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1页(312字)

以色列曾于1959年颁布《水法》,后经多次修订,1993年再次修订。共6章124条。其中第1章序言中规定:(1)各类水源均属以色列的国家财产,它们受国家的控制,为全体人民和国家的发展服务。(2)就本水法的意义而言,水源是指泉水、溪流、江河、湖泊,以及所有的其他各种水流和水面。不论它们是地面的还是地下的,自然的还是经过人工调节的,或者是已经作了开发的,也不论其中的水是流动的还是静止的,是经常过水的或者是间断过水的。(3)从制定本法的目的来看,无论是通过法律、抑或通过协议、抑或通过实施或其他方式所规定的水权,也无论是在本水法生效之前或之后所规定的水权,它们都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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