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分收林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8页(362字)

韩国《山林法》第88条规定:(1)山林厅长可以造林为目的在国有林里设定分收林。(2)在第1项的分收林中产生的收益,在国家和造林者之间分配,其时间和比率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之。(3)在分收林设定前已经生立的立木(天然稚树除外),归国家所有。(4)第2项之造林者在无山林厅长许可之情况下,不能转让该分收林的权利或提供其担保。第89条规定:(1)山林厅长在分收林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取消设定之全部或一部分:为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之事业认为特别必要时;违反本法或本法规定的命令及合同上的义务时;认为事业进展不景气或无成功可能时。(2)在因第1项第1款之事由取消其设定时,应立即分配收益或补偿费用。(3)当因第1项第2款及第3款之事由取消其设定时,现存立木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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