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损坏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8页(296字)

韩国《山林法》第118条规定,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3个月以上,6年以下的徒刑,或者200万元以下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可把徒刑和罚金刑并科之:(1)山林所有者或者具有拥有、使用、收益立木、竹子权利者,违反本法而采伐立木、竹子(包括造林的苗木)者;(2)无正当理由在他人山林中设置工作物者;(3)违反本文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转用保全林地者;(4)违反第90条第1项之规定者;(5)违反第59条或第62条第1项之规定者。但是,对履行第65条之规定的恢复原状命令者可减免其刑罚;(6)变更或消除在立木、竹子、木材或株根上附着的记号、印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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