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运资源开发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9页(266字)

中国2002年水法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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