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登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4页(323字)

土地管理法第2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规定:(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3)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