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林地保护种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8页(300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13条规定,林业部董事长经林业部部长同意后可以在林地或政府处置林地进行下列种植:(1)商业种植;(2)工业种植;(3)环境保护种植;(4)提供当地需要的种植;(5)村燃木种植;(6)其他种植。第14条规定,如果得到政府许可:(1)政府或任何个人组织有权开展共同的种植项目;(2)除了林农自用林拥有的燃木外,任何个人组织有权开展种植活动。第15条规定,林业部董事长可以允许在保留地、保护地以及政府处置地进行下列林农拥有的燃木种植:(1)林业部门种植的燃木转给村民拥有;(2)由村民集体劳动种植,维护和使用的村民有的燃木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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