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物品进出口公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4页(279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18条规定,商工部长官就物品的进口和出口公告下列事项,拟变更已公告之事项时亦如此:(1)关于物品进出口的自动承认品目、限制承认品目或禁止品目的区别;(2)限制承认品目的品别数量、金额、规格或地区等限制;(3)伴随第2款之限制发生的有关物品进出口的推荐或确认等程序。如需依据本法以外的法令规定物品进出口的要领,商工部长官应统一依该法令规定的物品进出口要领后公告之,拟变更已公告之事项时亦如此。有关行政机关之长应向商工部长官提出第2项规定的物品进出口要领,拟变更该物品的进出口要领时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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