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农村金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1页(496字)

根据科特迪瓦法律规定,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管理的专业银行,旨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资金主要运用于发放农业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国营农场、农户、农户联合体;用途主要是购买农机、种子、化肥、农药、油料等。贷款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贷款利率可在中央银行规定利率基础上浮动5%。20世纪80年代末,贷款利率为10.5%至11%。政府为发展农业,颁布法令,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不必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还可以向其申请再贷款,并保有5%左右的利益收益;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存款的企业和个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国家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有60%的参股,但不在该行分红,也不要求上交利润,而让其转作积累,扩大信贷基金来源;农业发展银行的安全保卫由国家保安部门负责。法律还规定,对大宗农业贷款可由保险公司对客户经营实行保险;对于延期或逾期一至两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滞贷款,则可诉诸法庭,按贷款合同法由法庭裁决;裁决后仍然收不回的贷款,转作悬账(坏账)处理。另外,根据法令规定,科特迪瓦政府可从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得到贷款用于农村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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