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1页(767字)

发动执行程序的方式之一。即当事人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确定后,权利人是否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取决于他自己处分权的行使。因此,各国民事执行立法普遍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执行发动执行程序的制度,但同时有的国家的立法中又结合以执行机关依职权而开始执行,表现出国家干预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立了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主,以法院移送执行为辅的发动执行程序的方式。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根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应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即表示执行程序的开始;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执行申请;对于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法律文书符合不予执行的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见“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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