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4页(469字)

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争议较大或社会利益分歧较大的议案,以及对特定的政府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征求和听取公众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活动和制度。一般采取公开会议的形式,所以又称为“公听会”。在实行议会委员会有议案实质审议权的国家,当社会或议会内部对某个议案有较大争议,或议会需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时,议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通常要举行意见听取会议或调查会议,即听证会,以使委员会在议案审议报告和专题报告中能反映社会“真实利益”和作出适当的决定。听证会时,提案人、社会各界都可以要求或应邀到会陈述意见和作证。如委员会指令某人作证,则该人必须出席,否则须承担蔑视议会的责任,所以实行听证制度的国家的议会一般均有准司法权。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但如证言或问题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经委员会投票可决定转入秘密进行。在公开听证会上,允许新闻媒介现场报道。实行听证会制度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另外,行政机关在实施影响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也通常以听证会的形式为相对人提供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机会,以保证行政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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