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和目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7页(1035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36条原则和目的中规定:(1)缔约各国:(甲)涉及本协定的基本目的有提高所有缔约国的生活水平和不断发展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并考虑这些目的的实现,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是特别迫切的;(乙)考虑到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出口收入,在其经济发展中可起重要作用,并考虑到这种贡献的大小,取决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对进口必需品所付的价格,它们的出口商品数量以及这些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价格;(丙)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有一个很大的差距;(丁)认为单独和联合行动对促进发展中的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并使这些国家的生活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是必要的;(戊)认为作为取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手段的国际贸易,应当按与本条规定的目的相符的规则与程序以及符合这些规则程序的措施加以管理;(己)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议定如下条款。(2)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须要迅速和持续地发展其出口收入。(3)有必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能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4)由于许多发展中的缔约国长期依靠某些有限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要尽最大可能对这些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而且,在认为适当时,要拟订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状况,特别是拟定一些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使世界贸易和需要有所发展,使这些国家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的稳定的增长,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5)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避免过分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将有利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6)由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出口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长期缺乏,贸易和财政援助对于发展有着重要的相互关系。因此,在缔约国全体和国际信贷机构之间需要紧密和持久合作,这样可以作出最有效的贡献,以减轻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发展经济中的负担。(7)缔约国全体同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有关的其他国际团体和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之间,须要适当合作。(8)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降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9)缔约各国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而采取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