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无主土地招标公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4页(236字)
澳门1991年《空地用公开招标方式批给章程》第15条规定:(1)招标之公开行为应在委员会面前进行且一般在土地、工务暨运输司为之;如预计有大量竞投人时得选定另一处所,但必须预先透过公告发出该选定之消息。(2)招标之公开行为应有华务司翻译在场,由其对与招标有关之发言进行口译。(3)招标时的重要过程由委员会书记缮具记录,该记录由书记连同委员会暨译员共同签名。(4)招标结束后,来投人及其代表得索阅任何公开招标时所递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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