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9页(1226字)

中国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共9章54条,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妇女的法律地位,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进步的状况。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充分发挥妇女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伟大作用的需要,是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现实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联合国大会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要求。根据全国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的指导思想,《妇女权益保障法》贯穿了以下的几个基本原则:男女权利平等;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要逐步建立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规定对各种分割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主、自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政治权利,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其中包括逐步提高在各级人大中妇女代表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等。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等等。第四章劳动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第五章财产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等等。第六章人身权利,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卖淫、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等。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等等。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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