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审定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8页(450字)

中国200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51条规定,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2)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3)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4)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