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荒废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0页(174字)
台湾《森林法》第40条规定:(1)森林如有荒废、滥垦、滥伐情事时,当地主管机关,得向所有人指定经营的方法。(2)违反前项指定方法或滥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采,并补行造林。第41条规定:(1)受前条第二项造林之命令,而怠于造林者,该管主管机关得代执行之。(2)前项造林所需费用,由该义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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