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8页(615字)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侦查羁押期限不等于侦查期限。从概念上讲,侦查期限应指侦查机关从决定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止的时间限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而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羁押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124条)。下列案件延长1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26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各类案件延长两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第12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128条)。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的规定在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提高办案效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