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88页(540字)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代表大会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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