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3页(209字)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区公所一般设置在若干乡、镇的管辖区域内,代表县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若干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现在,我国多数县级行政区域内,已不再保留区公所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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