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4页(129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标志。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中葡联合声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中国的国旗和国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尊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都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和国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故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以体现“一国两制”,区旗和区徽是特别行政区的标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红旗代表祖国,动态的紫荆花代表香港,寓意着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祖国的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着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红、白两色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和区徽的征集和评选工作经历了3年多。1987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4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该办法要求区旗、区徽能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特点和“一国两制”的精神,形式庄严美观,并成立了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共收到来自内地、港澳和海外的应征稿7147件。1990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9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了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同时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中关于区旗、区徽的条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连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一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五星代表统一的中国,莲花在五星照耀下含苞欲放喻意澳门将来兴旺发达,它的三个花瓣表示组成澳门的三个岛屿,大桥和海水反映澳门自然环境的特点。1990年12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评选办法》,决定成立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到征稿截止日,共征得区旗、区徽图案782幅。至1992年9月,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区旗、区徽图案(草案)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9次全体会议表决,1993年1月第9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并将它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一起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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