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3页(77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标志。《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以体现国家主权。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所以又可以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以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其外圈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字样,其中间的动态紫荆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祖国的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着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区徽中的红色代表祖国,红、白两色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故《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五星代表统一的中国,莲花在五星照耀下含苞欲放喻意澳门将来兴旺发达,它的三个花瓣表示组成澳门的三个岛屿,大桥和海水反映澳门自然环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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