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育林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4页(516字)

建国后,各地区通过立法,征收育林费,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增强造林育林能力。如194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国有林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了《东北区国有林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2年西南军政委员会农林部公布了《西南区育林费和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之后,许多省区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木材采伐量加大,陆续对征入育林费做出了新的规定。如195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公布了《关于育林费征收的规定》,江西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公布了《征收育林费暂行办法》,195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64年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集体林育林基金提缴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个月后又作出了补充通知。细则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同年发布的《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林业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新颁布的《森林法》第6条作出了“征收育林费,用于造林育林”的新规定。全国各地以此为法律依据,加快了地方育林费征收和育林基金制度立法。各地从本省(区)实际出发,对育林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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