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病虫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4页(377字)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中规定,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百分之零点五以下。各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办法》中还对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问题作出规定,即全民所有制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所有的森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人负担。各市、县林业局应从林业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对于暂时没有经济效益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政府给予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各级政府应当给予防治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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