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病虫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4页(256字)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中规定,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10年组织进行一次森林病虫鼠害普查,各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每5年组织进行一次主要森林病虫害调查。全省实行统一的森林病虫鼠害调查期,报告日和发布日制度。每年的4、5、6、7、8、9、11月份的上旬为病虫鼠情调查期。各月份的15日为县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报告日和发布日;20日为市(地、州)级报告日和发布日;25日为全省森林病虫鼠情发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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