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种苗进口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1页(363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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