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比绍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1页(388字)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1978年颁布《关于扩大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规定:(1)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的起算线为1886年法国——葡萄牙条约中确定的纬度、经度连接各基点的基线。(2)领海宽度为,在国有海洋区域界限以内,自本法律规定领海基线起算,向洋延伸至12海里。(3)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在国家海洋边界以内,自本法律规定基线起算向外延伸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大陆架、大陆坡、大洋盆地及其上覆水域中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完全归几内亚比绍国家所有。(4)禁止无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正式允许的所有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界限以内捕。(5)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法律制裁。(6)为明确与邻国的海洋界线,从维护两国人民传统友谊出发,授权政府按照联合国关于调解的精神继续进行谈判,并可为此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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