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1页(544字)

佛得角1977年颁布《第126-77号法令》规定:(1)佛得角共和国的领海宽度自本法令规定的基线起,向洋至12海里,领海外部界限离基线最近点12海里。(2)测量佛得角领海宽度的基线由连结海岸及岛屿最外部的点的折线组成。(3)佛得角国家在上述条款的所有高地、群岛水域以及领海等组成的国土上行使主权;这一主权延伸到这些国土上空、地表及底土,并延伸到其生物与非生物自然资源。(4)在不损害本法令规定及与国际法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佛得角对借道航行和飞越者承认其无害航行及飞越自由。(5)佛得角国家经济区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离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6)在确定的经济区内,佛得角国家对于国家生物与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养护与开发行使专属管辖权;除本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外国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捕。(7)为保证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佛得角国家可以允许其他国家在签订双边协定的条件下捕捞允许捕捞量的剩余部分;在佛得角群岛水域和领海内的捕鱼权保留给本国国民;在专属经济区内,甲壳动物的捕捞权同样保留给本国国民。(8)佛得角国家遵守邻国对各自经济区的权利,声明如果因执行本法令规定的原则而出现分歧,将准备进行双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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