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71年畜产环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6页(299字)
日本政府1971年公布《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实施令》,对于产业废弃物和作为肥料的粪尿作出如下使用限制,即在城市规划地域内,使用(1)发酵处理,包括堆肥生产;(2)干燥或焚烧;(3)化学处理;(4)分离尿;(5)通过粪尿处理设施或者类似这样的动物粪尿处理设施如活性污泥法、洒水滤床法等进行处理;(6)充分盖土,包括与耕土充分混合。法规还规定,以产业废弃物的收集、搬运或者处理作为职业者,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每个从业者都应遵守各项限制标准,对违反者,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劝告甚至于命令其改善。如果因畜产环境污染而危害人体健康,从业者应负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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