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辖区地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7页(725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11节第1条规定,大臣们应在“第二次指定日”或该日后尽快向据本法第3节规定组建的每一个河流管理局发一该管理局辖区图;而且,大臣们应在据上节规定而制订的命令生效后尽快地向该河流管理局发出涉及下列地图的指示:(1)若为变更某河流管理局辖区的命令,则为该命令变动后的辖区图;(2)若为指定新的区域的命令,则为该区域地图。第2条规定,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应在“第二次指定日”或该日后尽快地向每一个据本法第3节规定组建的河流管理局发一张具下列特性的地图:(1)以不同的颜色标明了该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哪些水道为该地图,即为据《1948年河流委员会法》为一个或几个河流委员会辖区绘制的,在“第二次指定日”前对于相应的河流管理局辖区来说是临时适用的地图中所述的主要河流或它的一部分。(2)标明哪些水道为据《1961年土地排水法》第3节的规定而制定的规章中所指定的水道。第5条规定,农业、渔业及粮食大臣在据前条规定变动河流管理局辖区的地图或绘制新的地图时,应以他认为能被接受该通知的人所接受的最佳方式,将其打算这么做的意图通知该人,并且应对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以通知规定的方式向他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加以考虑,尔后,才能根据该通知中所述建议或其他建议修改或绘制该地图。本条规定对于依据《1961年土地排水法》第3节规定而制订的条例的要求而对主要河流图进行的修改不适用。第7条规定,除本节上述规定外,凡据本节交给河流管理局的地图,除了已被新绘制的地图取代的外,均应保存在该河流管理局的主要办事处,而且,该局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以使希望对它进行检查的人能检查该地图及获得该地图或它的部分内容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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