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95页(235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者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直至依法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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