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9页(1210字)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分别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二)设区的市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逐级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各该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为准。

第十条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选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居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四比一,或者少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驻在市、县(区)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所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他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市辖区分配给上述单位的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区代表名额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 驻在市区内的县(郊区)的机关、团体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本县(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在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四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他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给他们的代表名额合计不超过该乡(镇)代表名额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有人民解放军的市、县(区),分配给驻军的代表名额可为一至三名。

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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