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兽医师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0页(393字)

台湾《兽医师法》第1章资格规定,经兽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兽医师证书的,可充任兽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上述考试可以检核行之:(1)高等考试兽医科或畜牧兽医科考试及格,领有证书的;(2)曾在境内外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兽医科系或畜牧医科系毕业并从事兽医工作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的;(3)曾在军事兽医学校正科毕业服务期满的;(4)领有外国政府发给的兽医师或兽医证书,经考选部认定相当于兽医师资格者。规定经兽医佐考试及格领有兽医佐证书,可充任兽医佐。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上述考试可以检核行之:(1)普通考试兽医科或畜牧兽医科考试及格,领有证书的;(2)曾在境内外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职业学校兽医科或畜牧兽医科毕业,并从事兽医工作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3)领有外国政府发给的相当于兽医佐证书或兽医证书,经考选部认定合于兽医佐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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