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狩猎鸟兽执照发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0页(345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4条规定:(1)狩猎执照分甲、乙、丙三种,并颁发相应的狩猎许可证。(2)甲种狩猎执照向使用火铳以外的方法进行狩猎者颁发;乙种狩猎执照向使用火铳以外的方法进行狩猎者颁发;丙种狩猎执照向使用气枪及其他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枪械的狩猎者颁发之。第5条规定:(1)因违反本法或据本法制订的各种禁止或限制令,被科以罚金以上的刑罚者,自其刑罚执行终了或免除执行之日起未满3年者,不得授予执照。(2)因违反本法,据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吊销狩猎执照,且从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者,不得授予执照。第6条规定,下列各项者,不得授予狩猎执照:(1)未满20岁者;(2)精神病者、精神耗弱者、癫病患者;(3)麻药、大麻、鸦片及兴奋剂中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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