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狩猎鸟兽执照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0页(412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8条规定:(1)当持狩猎执照者成为病者时,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得吊销其狩猎执照。(2)在狩猎执照持有人违反本法等时,或缺乏狩猎的必要的适合性时,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得吊销其执照的一部或全部,或为在一年内,停止其狩猎执照的一部或全部效力。(3)环境厅长官在受理对据前款作出的处分提起的审查请求时,应事先向审查请求人发出含召开听证会的通知。(4)在上款所述通知中应明确规定召开听证会的日期,场所及案由。(5)在召开听证会时,应给予审查请求人出示与该案由有关的证据及陈述他对此处分的意见的机会。第8条之二规定:(1)狩猎执照持有人在其姓名、地址发生变更或其执照灭失、被盗时,应迅即向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申报之。(2)狩猎执照持有人在其狩猎执照被吊销或失效时,或在发生了总理府令所规定的应缴回执照的情况时,应迅即将其狩猎执照及许可证缴送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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