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野生动物饲养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5页(301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从事野生动物的饲养、销售、出租、转口的机构以及从事向公众展出当地、外地动物活标本的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持有养护有关种类动物的能力证书。(2)开设饲养、销售、出租、转口野生动物的机构和开设对公众展出当地和外地活体动物标本的机构必须遵照法令规定申请许可证。(3)拥有受保护动物的科学研究机构、教学机构、生物医学、生物检测和生物生产专业机构、饲养机构必须接受行政管理当局的检查。(4)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可以制定一切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关闭有关机构。(5)违反本法典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被处以6万法郎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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