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9页(221字)
日本《防汛法》第2章防汛组织中规定:(1)市町村承担该区域内防汛责任;确有困难时,必须与相关市町村制定共同防汛区域,设置防汛事务组合。(2)都道府县知事可指定防汛上对公共安全有重大关系的防汛管理团体。防汛管理团体可以设置防汛团。(3)都道府县防汛审议会协商,必须制定都道府县防汛计划。(4)为调查审议都道府县防汛计划及有关重要事项,在都道府县设置都道府县防汛审议会,会长由都道府县知事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