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0页(552字)

①英国议会1689年10月颁布的《权利法案》。该法案扩大了国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一些宪法性原则。主要内容为: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之实施;不得征收金钱;不得征募或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在国会内有演说、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得对臣民采用残酷的刑罚;不得设立审理宗教事务的钦差法庭等。

②美国宪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即前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12月25日经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它虽然仿效了英国的《权利法案》,规定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如“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但是更侧重诉讼权利的保障,如“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受审”,“任何人都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被告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反对他的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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