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濒危动物保护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5页(281字)
法国《关于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实施细则》规定:(1)凡被列入欧洲共同体全体会议有关条例涉及的动物在全国范围内进出任何海关必须持有许可证。(2)以贸易为目的的饲养、运输、销售、买卖和使用被列入《关于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公约》附件中的动物必须获得负责保护自然的部长授予的许可证。(3)出于其他目的运输和出售上述动物的,必须申请许可证。(4)为获得许可证,申请人须提出本细则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收货人能提供适合于有关种类动物生活方式的食、宿设施和医疗保障;收货人符合饲养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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