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狩猎鸟兽执照更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0页(188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7条之四规定:(1)欲更新狩猎执照者,应向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呈交更新狩猎执照的申请书,并应接受都道府县知事所进行的关于适于狩猎的检查。(2)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应为据前款进行的狩猎适合性检查合格更新狩猎执照。(3)欲更新狩猎执照者,应按总理府令的规定,积极参加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主办的狩猎讲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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