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狩猎鸟兽执照考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0页(455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7条规定:(1)凡欲获得狩猎执照者应向管辖其住所所在地的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执照申请书,并应接受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的狩猎执照考试。(2)凡申请狩猎执照者均可参加狩猎执照考试。(3)狩猎执照考试内容包括狩猎的适合性,关于狩猎的技能及知识,处理灾害的能力。对于下列情况者,得据总理府令的规定,免试其一部分内容:在已获狩猎执照的有效期内申请颁发另一种狩猎执照者;因天灾及总理府令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而不得申请换发执照者。(4)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应向狩猎执照考试合格者颁发狩猎执照。第7条之二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参加狩猎执照考试者,得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因此而获执照者,得吊销其执照。(2)在前款所述情况下,管辖地都道府县知事可规定禁止该作弊者在3年内参加狩猎执照考试。第7条之三规定:(1)第7条第四款所述的狩猎执照的有效期为此次狩猎执照考试终了之日起至3年后的9月14日止。(2)据上款规定而被更新的执照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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