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狩猎鸟兽方法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0页(340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1条之四规定:(1)狩猎鸟兽之外的其他鸟兽不得猎取之。(2)狩猎鸟兽的种类由环境厅长官规定之。(3)环境厅长官或都道府县知事认为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繁衍所需要时,得规定狩猎鸟兽的种类、猎区、猎期及猎取方法禁猎、限制猎取的鸟兽的种类、禁猎区、限制狩猎区、禁猎区、限制狩猎期或禁用的狩猎方法。(4)环境厅长官在规定第二款所述的狩猎鸟兽或上款所述的禁猎、限制猎取的鸟兽时,应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以听取各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意见,并应与“自然环境保全审议会”协商。(5)都道府县知事在规定第三款所述的禁猎或限制猎取的鸟兽时,应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并应与该都道府县的自然环境保全审议会协商,且应向环境厅长官申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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