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9页(426字)
印度尼西亚1945年颁布《宪法》第33条规定,土地、水流以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并用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造福。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中,1974年颁布《关于水资源开发的法令》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根据水法律规定,水资源开发总局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经营。隶属于国家公共工程部。开发总局工作范围包括:灌溉排水;开垦三角洲或沼泽地,尤其是为农业开垦潮间地或沼泽地;防洪、河道整治与改造;河流流域开发规划等方面的新建工程及已有设施的管理。根据水法律授权,该局还负责部分田间灌溉系统的建设。另外,水法律规定,由农业粮食部负责把未开发土地改造稻田;移民和劳动部负责移民地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政部负责组织使用灌溉系统和从灌溉系统获利的用水者协会。印度尼西亚政府还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水力发电、灌溉排水、供水、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计划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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