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采伐开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4页(415字)
日本《森林法》规定,森林所有者,要采伐成为地区森林计划对象的民有林的树木,必须按照省令所规定的程序,预先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记载森林的所在场所、采伐面积、采伐方法、采伐龄及其他省令规定事项的采伐申请书。本法规定的特殊场合除外。违反上述规定,不提出申请等就采伐树木者,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该法还规定,欲在成为地区森林计划对象的民有林中,进行土石、树根的采掘、开垦等进行开发行为者,必须按照省令所规定的程序,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本法规定的特殊场合除外。都道府县知事认为符合本法规定者,应予批准,但要附加必要的条件,对于未经许可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而进行开发行为者,可以命令其终止开发行为,或命令在规定期间采取恢复原状所必要的行为。另外,该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未经许可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不执行都道府县知事的终止开发、恢复原状有关命令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上一篇:日本林业生产措施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