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畜犬管理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1页(284字)

台湾《畜犬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畜犬管理之权责划分如下:(1)畜犬生体检查、狂犬病预防等事项,主管机关在省为本府农林厅、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执行机关在县市为家畜疾病防治所,在乡镇所辖市为乡镇所辖市公所。未设家畜疾病防治所之省辖市由市政府建设局执行。(2)野犬捕杀、焚化等事项及有关环境卫生工作,主管机关在省为本府卫生处,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执行机关在省辖市为清洁管理所,乡镇县辖市为清洁队。(3)畜犬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遇有障碍非警察协助不足以排除时,得请警察机关予以协助。但有妨害安宁秩序时,经由警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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