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兽医师公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0页(300字)

台湾《兽医师法》第3章公会中规定,各级兽医师公会组织的范围,依行政区域划分,在同一区域内同级的公会以一个为限;县(市)兽医师公会以在该区域内兽医师或具有开业资格的兽医佐7人以上发起组织的,其不满7人的,得加入邻近区域的公会或共同组织公会;省兽医师公会的设立,应由该省内县(市)兽医师公会5个以上的发起及全体过半数的同意组织。规定兽医师公会的主管机关为主管社会行政机关,但其目的事业应受主管目的事业机关的指挥监督。各级兽医师公会依其级别设理事3人至15人,监事1人至5人。理监事的任期不得逾3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兽医师公会应按本法规定的事项订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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