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5页(300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32条规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以下罚金:(1)未获得围填许可,擅自进行围填工程者;(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围填许可及其他处分者;(3)违反第21条之2的规定者。第33条规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1)违反第13条但书之规定设置建筑物者;(2)违反依据第21条或第28条规定之处分或命令者。第34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就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犯有违反第32条或第33条的行为时,除处罚其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也要按各条规定处以罚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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