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管理局组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7页(440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6节第1条规定,每一个河流管理局由21个以上、31个以下的成员组成。第2条规定,由该河流管理局辖区的议会指定的或以所有这些议会的名义指定的人数应占该河流管理局成员人数的相对多数。第3条规定,河流管理局的其他成员由下述人员组成:(1)由农业、渔业和粮食大臣指派的、在土地排水或防止土壤受海水或其他土地排水的渍蚀或侵蚀方面有专长的1人或几人;(2)由农业、渔业和粮食大臣指派的、在渔业方面有专长的1人或多人;(3)由该大臣指派的、在农业方面有专长的1人或数人;(4)由该大臣指派的、在公共供水方面有专长的1人或数人;(5)由该大臣指派的、在除农工之外的工业方面有专长的1人或数人。第4条规定,有专长的人系指对那些影响该河流管理局辖区的此类事宜有经验、有能力或有特定的专门知识的人。第5条规定,大臣们如认为,据某河流管理局所处的特殊环境,其成员该多于31个,则他们可在组建河流管理局的命令中规定其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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