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管理局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7页(346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4节规定,在不损害本法或据本法制订的法令所赋予或转交给它们的职能的情况下,每一个河流管理局应随时采取它们认为必要的和有利的行动或本法责令它们采取的行动,以保护其辖区的水资源和对其辖区的水资源加以重新分配或扩大;以确保其辖区的水资源得到适当的利用或者将其辖区内的某水资源转交给其他河流管理局管理。第5节第1条规定,各河流委员会据下述法律规定在该日前临时行使的职能应转交给据本法规定而组建的各河流管理局:(1)《1948年河流委员会法》第4节。(2)《1948年河流委员会法》第8节。(3)《1951年及1961年河流(防污法)》。(4)《1948年河流委员会法》中的其他规定或据该法规规定而颁布的、制订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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