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管理局成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7页(318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7节第1条规定,被指定的河流管理局成员可以是组成议会的成员,亦可以是其他人。第2条规定,应在组建某河流管理局的命令中规定由每个组成议会所指派的该河流管理局的地方当局成员数。第3条规定,若该大臣们在对某特定的组成议会的有关地区在某年度内的适当的每便士产品量在所有的可类比的组成议会中的有关地区在该年度内的适当的每便士产品量的总计中所占的比例加以考虑后认为:(1)原定由该议会指派的河流管理局的地方当局成员的数目是不适当的;(2)该河流管理局的地方当局成员之一或多人应由该议会与其他可类比的一个或数个议会共同指定;则可在组建该河流管理局的命令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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