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个体工商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1页(373字)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共21条。农村个体工商业是指农村从事的适合个体经营的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主要规定:(1)农村居民经营个体工商业,须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2)国家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经营社会急需的行业,国家可在贷款、价格、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3)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要有利于小集镇的建设;(4)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应按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5)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游村串乡、流动服务等形式;(6)农村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7)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出县、出省经营,须持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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